1. 依照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社團活動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「各社團可視情況需要酌收社費供社團運用」。
  2. 依據上述辦法第十條第五款「各社團需詳列社團內部社費之運用情形,訂定成冊,並保存有關單據,於每學期向社員公佈」。
  3. 收取社費原則:
    1. 社團活動時間授課老師基本鐘點費由學校支付,額外指導費須本著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參與者分擔。
    2. 社費概算應於招收新社員時向同學明確告知,並解釋社費用途。成為社員後,負有繳交社費義務。並應於第三次社團活動前繳交完畢。
    3. 社員如不繳交社費,則由社團活動組逕行安排其他社團。
    4. 收取社費以學期為單位,每學期每人以繳交新台幣貳百元為社費上限原則。即一學年社費上限為肆百元。社團若有特殊需求,需超過每學期貳百元時,應於招生前向社團活動組提出申請,核可後才能進行收費。
    5. 社團收取任何費用,須經學務處社團活動組之同意,社團並須製發收據給每位社員。
    6. 社團社員負有告知家長社團經費應用狀況之義務。
    7. 如因收取社費導致社員不滿基本社員人數廿五人,則該社團視為人數不足予以裁撤。
    8. 社團活動經費非經准許,勿以任何名義向外勸募資助。
  4.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