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為謀各班學生愛惜公物起見,特訂本辦法。
  2. 各班學生均有保管各教室課桌椅及附屬品之責。( 上項所稱 附屬品係指講台、黑板、講桌、蒸飯箱、板擦機、門窗玻璃、視聽器材等用具 )
  3. 每學期開學後,由總務處將班級財產保管卡交各班總務股長 填寫負責保管;並請該班導師簽名。
  4. 每學期結束前,各班總務股長應配合總務處盤點人員將保管 之班級財產交還總務處,經點收無誤後方可離校;除不可抗 拒之天然災害外,如有故意毀損者,按照規定賠償外,並依校規懲處。
  5. 各班班級財產遇有無法避免之遺失或損壞時,應立即報告導師及總務處。
  6. 各班學生不得擅自移動各教室班級財產,違者視情節輕重酌予處分。
  7. 總務處對於各班保管之財產得隨時派員巡迴各教室檢查。
  8.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