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 年8 月修正後實施
一、依據:
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。
二、宗旨:
為加強生活教育,充實休閒生活,提倡正當娛樂,訓練學生自治能力,增進學生身心健康,激發學生潛能,試探學生性向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社團之成立:
學生組織社團須有十五人以上連署發起,發起人須為成社後當然會員,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:
- 填寫組織社團申請書,再報由社團組轉呈學務主任、校長核准後進行籌備。
- 經核准成立之社團應公開徵求社員,人數廿五人為原則。
- 各社團應於每學期第一次社團活動開始一週前,將社團活動預定進度表、社團幹部名單送交學務 處核備。
四、社員之招收:
- 各年級同學以線上選社每學年選社乙次,期初轉社以線上轉社方式進行。
- 社長每學期初應聯繫社團組,提供各社團簡介資料;如為重點或特殊性社團,須提前招生或招生有特殊規定者,應先提報社團組,經核可後始得實施。各班班長應將參加社團活動統計表彙整後,交導師初審並簽章送交學務處核備。
- 為顧及學生的興趣及社團之安定,社團幹部以一年改選一次為原則。
五、社團種類:
- 服務性社團
- 體能性社團
- 音樂性社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