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「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社團活動實施辦法」第十五條訂定本施行細則。

一、社團活動時間:

  1. 依照行事曆星期五第三、四節全校統一實施社團活動,其餘時間由各社團自行利用課餘時間實施。
  2. 每學期一開始,各社社長及幹部須主動聯繫指導老師,完成該社團團體活動時間課程進度表,並於第一次社課實施一週前繳回社團組備查。
  3. 每次社團活動時間,社團應依上述進度表安排活動,社員亦須配合活動內容參與學習,若有社員未按表學習(如:聊天、聽音樂、滑手機等),以致影響社團活動之進行而被指導老師登錄者,則至衛生組進行愛校服務,並由社團組瞭解輔導之。
  4. 如須變更進度表所列授課內容,須於當次社課實施前三日向社團組申請,變更次數每社團一學期以一次為宜。
  5. 社團活動為正式課程,社員未到者視同曠課。社團幹部應確實負起點名之責,並隨時掌握上課人數,若蓄意縱容社員蹺課、情況確鑿者,依校規記予警告懲處,並列入學年社團評鑑重大缺失。
  6. 社團活動時間未到之社員,除記予曠課外,累犯者將予以警告懲處,曠課二次記一支警告,三次記兩次警告,依此類推。
  7. 社長或社團幹部應於社團活動前,至學務處簽名領取社團記錄簿。於上課時,確實點名,並請指導老師及社長簽名。每次上課完畢,將記錄簿送回學務處社團組核章。
  8. 上課鐘響五分鐘內至指定之活動場地進行活動,中途不得無故離開。
  9. 社團活動期間請勿讓非本社團學生進入活動場地,以維持秩序和活動品質。
  10. 社團使用場地應負責整潔,保持水電、器物之完整,並恢復原狀,離開時須關閉門窗及電燈、電源。
  11. 社團舉辦各項活動應拍照留檔,並以剪貼簿作成社團活動資料冊,供傳承參考用,並作評鑑之依據。

二、課後活動(校內)

  1. 放學後
    1. 配合學校晚自習,平日放學18:00 以後日新樓、明德樓區域(含廣場),嚴禁進行任何社團活動,如經發現立即強制驅離,並記點申誡。
    2. 平日放學後,若欲進行社團活動,需要使用校內公有場地、設備時,得提出申請,並於核准場地內實施,唯一週至多以二天為限,且時間以二小時為度。
  2. 假日:由社團安排之活動或集訓,限上午8:00 至下午16:00 止,最晚須於活動開始前三天提出申請,核准後始可活動,且活動時必須有指導老師在場負責。
  3. 寒、暑假:社團安排之活動或集訓,限每日上午8:00至下午16:00 止,最晚須於活動前二星期提出申請,核准後始可活動,集訓時間以學務處根據企畫書核可後決定。
  4. 期中、期末考試前一週及考試當週社團暫停活動。
  5. 社團之啟事、公告、海報,事前應送訓育組或社團組核章,用圖釘或磁鐵張貼於規定地點內。活動結束後,請於隔天撕除復原,逾時將扣社團評鑑分數以及愛校服務兩小時。
  6. 各社團以校內活動為原則,若有絕對必要之課程與需求至校外活動,需經向學務處申請核准,並需指導老師率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