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公物損壞賠償依本辦法辦理。
學生對於公物除有無法避免之損壞及正當之損耗外,如還有損壞均須賠償。
公物損壞賠償以同一物品為原則,如無法購得同一物品時應照原價賠償。
公物損壞上能修繕應用者,損壞人應自行設法修繕,或委託事務人員代為雇工修繕。
學生故意損壞公物或公物損壞不報告者,經查明屬實,除照規定賠償外,依校規懲處。
保管人員應隨時清查公物有無損壞,如遇損壞未清查,或清查不報者,保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