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2.02.23 改隸新北市修訂

  1. 本館所藏圖書,期刊,係供本校教職員工、學生及社區民眾參考、研究與閱讀之用。
  2. 凡本校學生憑本校所發之學生證;教職員工憑新北市職員工證;社區民眾憑新北市公共圖書館所發之聯合借閱證即可借閱圖書。
  3. 凡珍貴圖書、參考工具書、當天報章及當期期刊,均僅限在本館內閱覽、影印,概不外借。
  4. 書庫位於圖書資訊大樓 4 樓 ( 採開架式,由圖書館 3 樓內樓梯進入 ),讀者可親自取書後至服務台辦理借書手續,但不得由他人代借。
  5. 借閱圖書注意事項:
    1. 已編入電腦資料庫之書籍 ( 有貼條碼者 ),可直接讀入電腦借閱。
    2. 尚未編入電腦資料庫之書籍 ( 無貼條碼者 ),需經服務人員建檔後,始可借閱。
  6. 本校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下:
    1. 教職員工:借閱圖書總數為十冊,借期四週,如有需要得再辦理續借手續。
    2. 學生:借閱圖書總數為四冊,借期一週,得續借一次 ( 續借須在借期屆滿前辦理 )。如有特殊需要,得臨時申請增加借閱冊數。
    3. 社區民眾:憑新北市聯合借閱證借書,借閱圖書總數為五冊,借期四週,如有需要得再辦理續借手續。
  7. 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,在未還期間,不得另借它書。
  8. 凡學生借書逾期未還,本館得斟酌逾期天數,安排到圖書館做義務服務。
  9. 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,若經發覺得停止其借書權一學期,並追回所借圖書。
  10. 學生證如有遺失,須向本館聲明掛失,並至註冊組辦理補發手續,若因證件遺失,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,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。
  11. 借書期限不論到期與否,於期末公佈之歸還期限前,請一 律歸還。
  12. 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前,均需還清所借圖書。
  13. 借出圖書請妥為愛護,如有毀損、遺失或污損,借閱人須負 責依賠償要點賠償。
  14. 學生借閱本館圖書若於不當時間閱讀,經師長沒收者,停借 一個月,並負責歸還圖書,否則依賠償要點賠償。
  15.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,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